依旧不能认定工伤?武汉一抗疫护士因脑出血已昏迷80多天
导读
早在1965年以后,我们国家就已经确认:因工作紧张、劳累导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属于工伤或比照工伤待遇,无需鉴定。
武汉市武昌医院杨园街社区第二卫生服务中心主管护师中医科护士长沈蓓,今年50岁,疫情发生以来,一直坚守在临床一线。
3月7日,她被同事发现倒在统一安排的隔离酒店内,被紧急送到离酒店最近的普仁医院,脑部CT显示脑出血,情况危急,遂被转至武汉市协和医院,进行了手术,但直到现在,80多天过去了,仍在ICU内,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没有醒来。
在3月25日,沈蓓工作单位向武汉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三天前,5月26日,沈蓓的家人收到武汉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決定书,称其抢救已超48小时,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武汉市人社局相关人士称,他们调查核实的情况是,沈蓓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单位安排的住宿房间昏迷,被医院诊断为脑出血,该情形发生虽非工作时段,但系特殊工作期间,考虑工作情形,所以认定系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其情形不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其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现不予认定工伤。
这已经记不起是第几例因超过“48小时”这个红线,而不被认定工伤的悲剧中的“荒唐剧”了。
在武汉这座英雄的悲情城市,此类情况今年发生更多。
上个月,4月27日,武汉黄陂区李家集镇卫生院内科医生江群恩,在门诊上班时突发脑溢血,一直抢救到5月9日死亡。也因超过48小时,曾一度被人社局告知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
当时,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律师对此尖锐指出:如此理解不仅是机械的,也是错误的!
邓利强律师表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确实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个48小时是为了给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一个时间限制,而江医生在发病以后一直在进行抢救,而且还应该看到他是连续、长期工作,因此不能机械地生搬硬套这一条。”
邓利强律师认为,像江医生这种情况,是为了公共利益,算作牺牲都不为过,更不要说连工伤都不算了,这种处理方式的确令人难以接受,应该进行纠正。“我们不能在医生冒着生命危险时,称他们为最美逆行者,等疫情过了之后,又以这样、那样的理由让医生的权益受到侵害。”
而实际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句话本身就具有歧义性。
第一,患者确实抢救时间在达到48小时之外的时候还仍然无效,患者其实也的的确确具有了死亡这个结局;第二,患者虽经过48小时的抢救病情稳定了,哪怕是缓解了,这个与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因为即便超出更多的时间进行抢救,实际也没有终止工作中突发的疾病导致的后果,所以应该仍然属于工伤。
沈蓓生活照 图源:红星新闻
笔者认为,对于像沈蓓护士这样的,因在统一安排的隔离酒店发病,已经在ICU昏迷80多天的情况,人社部门同样不应“机械错误的理解”。
因为,从工伤的举证责任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就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据此,职工只要证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事实后,需要用人单位和社保行政部门来证明“非工作原因导致”。如果用人单位和社会保行政部门无法证明的,应当认定工伤。
也就是说,医院和社保部门应当证明医生死亡与工作的劳累、紧张无关,否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福建的吴维钦律师告诉笔者,他在浩如烟海、淫没于历史尘烟的司法档案中打捞了多个特例发现,其实早在1965年以后,我们国家就已经确认:“因工作紧张、劳累导致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属于工伤或比照工伤待遇,无需鉴定”。
因此,他认为,50多年后,我们今天的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认定,应该是更加进步、人性、公平、正义,合理,而不应该是倒退。
法新社曾报道一个例子,特别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2013年,法国一家工程建筑公司派遣一名安全技术员,前往卢瓦雷省一座工地出差。结果,在2013年2月21日,这名职员在与陌生人发生一夜情期间,过于激动,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国社会保险机构事后认定,这起死亡案例属于工伤事故。但这一工伤的认定,遭到死者雇主强烈质疑。该公司在社会事务法庭诉讼期间提出,死亡发生时,该员工已经停止履职,而是从事“与工作毫无关联、纯属私人利益的活动“。而且,其死亡只能归因于“他与陌生人发生性关系”,而绝非履职行为。
但是,法国社会保险机构认为,性生活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与吃饭、洗澡一样”,雇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员工因为一项与工作任务完全无关的事务而中断履职”。
巴黎上诉法院最后作出裁决认为,员工在受雇主派遣出差期间,有权全程享受社保法有关规定的保障。无论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日常行为,都不影响工伤认定,除非雇主有证据显示员工为私人目的而中断履职。
相比之下,我们对工伤的认定,的确有亟待商榷和改进的地方,尤其是这“死亡时间48小时”的规定,有些过于死板和教条。
每一名抗疫医生都是在黑暗中大雪纷飞的人;每一名倒在救死扶伤岗位上的医生,都是照亮别人毁灭自己的盗火者,仁心应该能感召到善缘。
另外,撇开评定工伤这件事不说,每每当我看到,医务人员倒在岗位上这样的悲剧发生,眼里总是有泪水淌出,一种说不出的滋味涌上心头。
医护人员只是医院的一块砖,但对他们家庭来说,却是一根顶梁柱。一名医护的倒下,无异于摧毁一个或两个家庭。
医护人员工作期间因过度劳累引发疾病而倒下并不罕见,然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始终在于赞美这位医护人员的辛劳付出,不遗余力地去讴歌所谓的“无计生死,不计报酬”的牺牲和奉献,而不是去探究发生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与其我们花很大的精力放在赞美上,倒不如去反思,如何在制度和现实上,避免这类事件再次重演!
责编 | 小脉 苏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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